拖欠混凝土款50万元,杭州律师成功索回
时间: 2024-05-08 来源:杭州律所 浏览:3437次


【案件分类】:房产纠纷

【委托时间】:2015年11月23日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8日,原告XX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XX混凝土有限公司订立水泥购销合同1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散装水泥,单价每吨290元,合同履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合同成立后至2012年11月30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水泥2,582.68吨,计价748,977.20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上述货款。但被告仅支付248,977.20元,余款500,000元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余款,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杭州律师点评】

我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后,多次与原告面谈,仔细研究合同和相关证据,制定了良好的诉讼方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余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具体理由如下:

(1)、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还款的给付期限是2012年12月31日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是一种违约的行为,我方可以依据购销合同提起偿还货款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购销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追回货款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3)、根据合作中违约条款的相关约定以及合同法条文中对于金钱违约条款的设定,原告方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合同的合法性,判决被告给付货款5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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